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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玉宝,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乡**村**号,现住宝鸡市**区**城小区**号**单元**号,农民。2019年3月18日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伍佰元;2019年11月11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宝鸡公安局渭滨分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良生,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区,住湖北省鄂州市******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宝鸡公安局渭滨分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宝鸡公安局渭滨分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宝涉嫌诈骗罪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告人余良生、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被告人张玉宝在参与民族资产解冻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经他人介绍以20万元的价格从四川省成都市朱某某处获得一张16800亿元的假银行电子汇票,朱某某告诉被告人张玉宝再筹集2000万元人民币便可解冻电子汇票上的钱。被告人张玉宝明知这是骗局,为骗取发展来的下线的钱,在北京花费3万元伪造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与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承建宝鸡**、**县等地土石方的假发包合同。随后,被告人张玉宝冒充军队司令员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国家主席令、国务院授权书、发包合同等工具伙同被告人余良生、黄某某在宝鸡市进行诈骗活动,主要诈骗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赵某某认识被害人王某丙,以陕西**实业公司在宝鸡太白、凤县等地有200亿元的土石方工程需要寻找合作人为名,将被害人王某丙骗到宝鸡市高新区,被告人黄某某冒充局长向王某丙介绍工程情况,在初步获得被害人王某丙信任后,将被害人王某丙引荐给被告人余良生认识,同时向被害人王某丙介绍被告人余良生为政委,是这个项目负责人。随后,由被告人余良生向被害人王某丙讲解工程情况,并向被害人王某丙出示被告人张玉宝提供的陕西**实业公司与军方鉴定的工程总包合同,以及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授权被告人张玉宝为这个项目军方总负责的主席令、授权书,进一步获得被害人王某丙信任后,被告人余良生将被害人王某丙引荐给被告人张玉宝。被告人张玉宝通过自己伪造的中将身份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的信任。2020年1月21日,被害人王某丙向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三人提出需要看该项目的施工图纸,三人向王某丙谎称图纸在太白县某部队存放,要看图纸需要给部队领导送礼,以此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万元。被害人王某丙当天下午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余良生微信转账1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丙联系该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250元,被挥霍。

2、2019年11月,被告人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使用同样作案手段,以发包宝鸡太白军方土石方工程为名,将被害人赵某某骗到宝鸡市**区,承若将该项目分包给被害人赵某某承建,以看图纸需要押金等借口,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赵某某财物9000元(微信转账7550元);被告人余良生骗取赵某某49100元(微信转账42100元、银行卡转账7000元)。赃款用于在宝鸡的日常开销。

3、2020年3月,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三人以手中掌握30亿的**高速工程标段进行转包为名,对外散布消息。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到被害人王某丁洽谈该项目,对方要求看工程图纸。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因在汉中,便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带上事先准备的**高速工程图纸与被害人王某丁接触,同时,指使黄某某,被害人王某丁要看图纸,需要先交10万元定金。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咸阳市收取王某丁10万元,并与被害人王某丁签订协议,约定三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如若签订不了合同需赔偿王某丁20万元。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二人得知被告人黄某某与对方约定签订的该协议后,让被告人黄某某以其他理由推迟签订合同时间,被害人王某丁表示,如果违约必须赔偿其20万元,否则将报警。为了防止警方介入,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将10万元退给了被害人王某丁。

4、2020年2月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玉宝为了向其前妻代某某偿还债务,向余良生谎称做民族资产解冻大业需要资金去四川看宝库,并向余良生许诺大业做成以后给余良生分得好处,骗取余良生5万元。

二、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玉宝在重庆市参加李某甲(另案处理)的推广酒会期间,给李某甲出示了解放军特种部队的军官证,让李某甲误认为其是解放军高级军官,之后,被告人张玉宝给李某甲说其可以帮助别人办理部队手续和军官证。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的一天,李某甲提出让被告人张玉宝给其办理一个军官证,被告人张玉宝同意后让李某甲用微信将本人的证件照传给他,之后,被告人张玉宝通过在成都**战区马路对面墙上小广告找到制作假证的人,以200元的价格给李某甲办了一本番号为*****部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军官证、少将军衔、副司令职务,证件办好后以邮寄的方式交给李某甲。

2、2019年8月份,李某甲在宝鸡委托被告人张玉宝给其公司员工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办理军官证,被告人张玉宝又在给李某甲办假证的地方,以400元的价格给黎某某办了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部队大校、后勤处副处长的军官证;给张某甲办了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部队大校、汽车管理处长的军官证,以邮寄给李某甲。

3、2019年9月份,李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张玉宝让其帮忙给其朋友唐某某办理军官证,被告人张玉宝同意后在北京市六里桥的一墙面的小广告里联系了一个制作假证的人,以200元的价格给唐某某办了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大校、后勤处副处长的军官证,当月在重庆交给李某甲。

4、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玉宝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部队司令,在重庆市参加李某甲推广酒会时为了取得李某甲的信任,让李某甲感到其有能力、有本事,先后给李某甲及李某甲的朋友黎某某、张某甲、唐某某四人办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部队军官证,并向四人许若,部队目前正在筹备中,中央军委还没有正式授权和挂牌,一旦军委挂牌这四人便可享受部队军官待遇,也就成了正式的国家干部。

2020年1月21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市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核实,未发现代号为*****部队单位,李某甲、黎某某、张某甲、唐某某4人所持军官证均系伪造证件。后四人多次使用假军官证购买飞机票、火车票,并多次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

1物证:军官证照片;

3、证人证言:周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黎某某、王某乙、罗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有被害人王某丙、赵某某、王某丁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有被害人王某丙、赵某某对各被告人的辨认;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有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余良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玉宝系主犯,被告人余良生、黄某某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案发后均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均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玉宝、余良生、黄某某现押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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