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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76号 

犯罪嫌疑人尔**,男性,彝族,出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3********,农民,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租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号,曾于200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金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39分,被告人尔**在西安市莲湖区**路与**路十字东南侧100米路边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黑色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海洛因五包,净重40.22克,经鉴定,编号1-5号海洛因含量依次为48.64%、51.70%、50.12%、50.07%、49.95%。被告人尔**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塑料袋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薛**、王**的证言;

4、被告人尔**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

6、扣押、称量、取样、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有前科、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尔**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楠

检察官助理:杨薇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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