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蕴县院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村**号,暂住新疆富蕴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富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H****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内乘坐石广生),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24线106公里处时,撞上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努某某,造成努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富蕴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努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胸部,造成胸主动脉及胸椎离断、多脏器严重损伤,导致急性大失血休克合并脊椎离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富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富公交认字[2019]第654322420190000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谅解书、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石某某、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富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富公(物)鉴(尸)检字[2019]76号鉴定意见书、新疆正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正和所 [2019]交鉴字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富蕴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被害人近亲属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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