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姚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6时44分,被告人姚XX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GXXXXX白色北京现代轿车沿河南省封丘县311省道冯村段大辛庄与戚城十字街时,由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封丘县赵岗派出所民警出警发现,后移交至封丘县交警大队民警处理,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姚XX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视频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杨杨、温闯、耿玉贺、卫守国、李庆鹏、于江云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X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娜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XX现被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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