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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沙河**镇**村**号,现住东平县**街道**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昵称为“浪漫人生”)通过陌陌交友软件与被害人苏某某加为好友,二人约定1000元一次发生性关系。见面后张某某开车载苏某某至佛山小学西侧往南的一麦地中,苏某某因张某某未带避孕套而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张某某掐住苏某某脖子将其按至车窗上,威胁若不听话便找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拿出手机作出给其拍照的姿势,苏某某不敢反抗,张某某掀起苏某某的上衣,亲其胸部等部位。因苏某某坚持没有避孕套不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同意,随后张某某脱苏某某衣物,并亲摸其下体和胸部,期间因苏某某不愿意脱内裤二人发生撕扯将内裤扯坏,张某某掐住苏某某脖子为其拍摄裸照,并要求苏某某当晚再出来二人发生性关系,随后张某某要求苏某某为其口交,苏某某为其口交至射精,二人用口罩擦拭并丢弃在现场。

苏某某要求张某某送其至丽景名郡附近,在西华联路口附近,苏某某趁张某某不备拿其手机进入国美电器店内求救,将张某某手机内的其照片删除,并获知了张某某的真实姓名等信息。后苏某某将手机放在店内柜台上还给张某某,张某某拿到手机后仍不离去,被害人苏某某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冲

检察员助理江文锦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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