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博兴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轿车,沿博兴县乔庄镇乔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辛安村口处时,见有执勤民警在查酒驾,为逃避检查,遂左拐进入西辛安村一死胡同内,后被民警堵截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查获、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6.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安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春菊
检察官助理:胡瑞璇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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