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顾某甲,绰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26日因赌博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9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4********,汉族,高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七社,现住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小区**路上,被告人顾某某、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邹某某发生争执,后对邹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高某某赔偿被害人邹某某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邹某某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瑜
检察官助理:马文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4********;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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