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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高雨,男,1982年**月**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镇**村**组,现租住山东省威海市**镇**小区**楼**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4月24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高雨醉酒后无证驾驶鲁K*****号小型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怡海园小区南门时,与滕某某驾驶的准备左转的鲁K*****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送检的高雨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26mg/100ml。

被告人高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雨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高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应峰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威海市**镇**小区**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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