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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无业。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京沪高速改扩建青龙崮隧道施工部加工棚内多次秘密窃取钢板100余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莉

检察官助理:翟文茹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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