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曲阜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09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曲阜市鼓楼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楼**街#**号**处,与前方左转弯的朱某某(女,57岁,住曲阜市**街**号**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1月22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0mg/100ml。经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陪同伤者跟随120救护车到曲阜市中医院诊治,随后被民警在曲阜市中医院找到。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4.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及案发路段监控录像;5.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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