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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金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从泗水县星村镇一饭店出发,沿吴星线行驶至尧新路由南向北继续行驶二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经检测,从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阳

检察官助理:张佩佩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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