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200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学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巷**号,住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太白湖新区**路**路交叉路口东大桥北侧,采取扑压、抚摸胸部和下体的方式强制猥亵被害人胡某某。

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西墙人行道上,采取扑压、抚摸胸部的方式强制猥亵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辉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