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被捕前住址均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村组**号,无业。不**代表也不**政协委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注册加入“亚洲城”网站,在明知“亚洲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担任合营代理,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对网站进行推广,招募会员注册投注从中赚取代理佣金。经淄博华盛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自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王某甲获取亚洲城赌博网站派发的佣金合计1197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雪峰
检察官助理:刘晓露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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