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惠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03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惠民县**镇**饭店饮酒后,从该店门前开始驾驶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惠民县**镇府前街向东行驶,至惠民县**镇**村以东处执勤民警示意停车,尹某某随即驾车逃离到惠民县**镇**村家中,后民警在其家中将尹某某查获。经鉴定,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赵某某证言;5.被告人尹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惠民县***镇***村;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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