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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烟台市莱山区**街**号,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屯**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6月21日6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路**路交叉路口北300米处时,其车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撞飞的护栏立柱与被害人梁某乙驾驶的鲁******号吉普牌小型轿车的前保险杠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其后被害人梁某乙车上乘客梁某甲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林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事故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甜甜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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