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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乡**村**路**排**号,现住遵化市**座**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发布可以代运营淘宝商铺的信息,后刘某某等3人与其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张某某远程操作刘某某等3人的电脑演示如何通过刷单提升店铺信誉,在获得刘某某等3人信任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进行刷单操作时,便从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相同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订单,并发送该订单链接让刘某某等3人代付,骗取刘某某等3人财物共计14383.2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侯某某4892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李某某4748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刘某某4743.2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上交赃款14383.2元,肥城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7日退赔刘某某47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诈骗案资金流水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秀娟

检察官助理陈秀荣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随案移送手机四部、硬盘一个、现金人民币9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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