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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镇**村,诉前住兴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村,诉前住兴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68********,满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路**号,住兴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袁某酒后到兴县蔚汾镇北湾国际小区附近的“新疆麦麦提烧烤”饭店内,该三人再次饮酒后准备离开,在结账的时候,因饭菜价格原因与饭店老板某某甲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

打架过程中,袁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三人共同将如则麦麦提.麦提托合提殴打,致使某某甲双侧上颌骨额突、双侧侧鼻骨折。后袁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甲在饭店内随意打砸、损毁物品,在饭店门口,该三人再次随手从散座上拿起塑料椅子随意打砸饭店玻璃门、饭桌、烧烤炉子等物品。致使饭店内正在吃饭的客人一哄而散,严重影响了烧烤店的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某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认定,损毁物品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总价值为2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损毁物品照片、某某甲受伤照片;

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住院证等书证;

3.证人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甲、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兴金山价鉴字(2020)第027号、(兴)公(司)鉴(伤检)字[2020]10号鉴定意见;

7.某某甲的辨认笔录;

8.现场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明

检察官助理:张焕新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光盘两张

5.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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