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人, 捕前住五寨县**乡**村**街道**号。2005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捕前住太原市迎泽区**号楼**单元**室。1986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4 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驾车(晋A****8)在我省忻州、运城、长治、晋中等地的路边商店或超市以购物为由、趁商家转身备货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烟与商家店内的真烟掉包,随后再将掉包的芙蓉王香烟、中华香烟出售,从中获利。
1.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我市解村乡东茹庄村赵某某开的白平百货超市,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2.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我市解村乡圪妥村刘某某开的便民超市,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3.2020年5月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我市大牛店镇阳武一村李某甲开的商店内,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4.2020年5月3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我市大牛店镇大牛堡村乡邸某某开的客隆百货超市内,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5.2020年5月6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我市沿沟乡上阳贾村王某甲开的永兰商店,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6.2020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我市段家堡乡红池村王某乙开的吉斗小卖部,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7.2020年5月30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我市王家庄乡下王庄村李某乙开的百货批发部,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8.2020年5月5日15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峪口乡北团柏村庞伟开的金秀副食店,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9.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礼元稹李某某开的名烟名酒店,调换盗窃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400元。
10.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横岭镇广务村东街陈某某开的广务便民店祁,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11.2020年6月7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寒王乡石港口村牛某某开的门市,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12.2020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岳某某窜至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晋庄镇固店村闫文兵开的门市,调换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林
检察官助理:张斌华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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