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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4273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4273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常某某、娄某、刘某、马某四人到新城初中旁安民烧烤店一起吃饭,到7月8日凌晨1时许,四人又到中条大街浩海KTV唱歌喝酒,后常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到浩海KTV,王某某把刘某接走送回家。常某某感觉马某在灌他喝酒,便和马某发生争吵并朝马某脸上打了两耳光,常某某又给王某某打电话让其过去接他。凌晨2时许,常某某、马某、娄某到浩海KTV门口,娄某父母在门口等着接娄某回家,王某某叫上马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也到达浩海KTV门口,常某某又对马某实施殴打,王某某推了马某一下,马某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将马某摔倒在地上,后常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对马某实施殴打,后被娄某父亲拉开,常某某、王某某和马某某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马某称其睾丸疼,娄某和其父亲一起将马某送至垣曲县人民医院。经鉴定,马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8日凌晨2时59分,马某拨打110电话报案,垣曲县公安局于当日受案并传唤常某某、王某某到新城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7月29日,垣曲县公安局以垣公行罚决字[2019]0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常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以垣公行罚决字[2019]001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王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案发后常某某、王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489****;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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