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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壶关县**镇*******小区99980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壶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壶关县****小区外和*******下,先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2.7克毒品“筋”,获毒资885元;

2、2020年5月份至今,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秦某12.7克毒品“筋”,获毒资4250元;

3、2020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方某某在壶关县****小区门口和自家单元楼下,先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0.6克毒品,获毒资150元;

4、2020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方某某在****小区自家单元楼对面的栅栏处,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10.2克毒品“筋”,获毒资6080元;

5、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家楼下栅栏处多次向吸毒人员盖某某贩卖毒品“筋”0.8克,获毒资380元。

6、2020年4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小区1次向吸毒人员冯某某出售毒品“筋”,获毒资100元。

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 方某某位于壶关县*******小区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27包,共计净重74.94克。2020年7月6日壶关县公安局接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文书,在方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检出有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32.4克,检出有咖啡因成分的毒品42.54克。

综上,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58.8克、咖啡因42.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搜查照片等书证;吸毒人员刘某某、秦某、李某、张某某、盖某某和冯某某的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提取、称量、封装笔录、辨认笔录等;毒品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剑卫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上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页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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