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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检二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镇**村。2015年7月2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到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8月24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中远强盛牌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国道209线1325KM+900M(裴介镇吉家庄村至裴介街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张某骑的二四型号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送往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于次日零时许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7月31日经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40828120200000175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夏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张某家属77000元整,并已履行,且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山西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比例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

检察官助理:杨丽姣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夏县**镇**村,联系电话:1503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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