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1********005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隰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隰县南大街人民医院路段时,与刘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刘某甲的摩托车又与被害人刘某乙驾驶并停放在路边的晋LQ****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左侧车门和左前翼折板损坏。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2mg/100ml。经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乙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杨卉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2****4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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