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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5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平顺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平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由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其住所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其中:

1.2019年春节期间,曹某甲先后两次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平顺县**乡**村曹某乙贩卖毒品“筋”,共约1克。

2.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曹某甲先后十余次以每包50元的价格向平顺县北社乡南社村张某某(大)贩卖毒品“筋”,共约3克。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曹某甲以100元的价格向平顺县北社乡南社村村民张某某(小)贩卖毒品“筋”约0.5克。

2020年4月30日,平顺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曹某甲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122包,重量共计58.73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秤、锡箔纸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曹某乙等证言;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秀红        

检察官助理陈  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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