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无业,住忻府区**乡**村。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进入本区南主事巷8号张爱梅家中盗窃3块手表、2个生肖挂坠、1枚装饰戒指和一张2000元外国币;随后被告人冯某甲进入本区周家巷赵佳佳家中,盗窃6个1元硬币、5个5角硬币、手机壳、手机充电器、耳机和1个熊猫纪念币;随后被告人冯某甲又翻墙进入赵佳佳的邻居王培田家中盗窃80元现金及5盒香烟。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冯某甲进入本区吉祥小区前沟巷附近,翻墙进入周建纲家中盗窃2元钱、1个白金戒指、1 条玉佛爷项链、1条鸡生肖玉项链和100元港币。
被告人冯某乙将盗窃所得物品变卖后挥霍。经忻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37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旭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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