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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5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1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12月王某某投资入伙浮山县上庄联营铁矿,1997年浮山县上庄村委将该铁矿承包给山西省永济人杨某某,后王某某就该铁矿多次进行诉讼,1999年4月29日杨某某将该铁矿承包给陈某鸿(又名陈某波),2000年4月12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浮山县东张乡上庄联营铁矿的财产权属王某某及上庄村委会共有,维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杨某某与上庄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但该铁矿一直被占,王某某一直未能接管该铁矿。2000年6月闫某找到王某某了解该铁矿情况,之后闫某及其同学李某多次找到王某某协商承包该铁矿,并达成协议。

2000年6月,王某某和闫某事先预谋雇佣打手使用暴力强行接管该铁矿,二人找到当时已成立护矿队拥有打手人员的陈某亮(另案处理)商定好强行接管该铁矿时间。2000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闫某、王某某带领李某、李某伟、梁某某、闫某虹、闫某庚、及魏某发安排的任某刚带领三名身穿警服、头戴警用头盔、腰扎武装带、手拿橡胶棒的人员分别乘坐警车等车辆,与陈某亮、陈某游(另案处理)、陈某全(另案处理)等几十名工人从襄汾县分别乘坐两辆中巴车在浮山县集合后来到该铁矿,王某某按照闫某安排带领人员进入铁矿,并宣布关于该铁矿的民事判决书,闫某等人站在铁矿生活区上方喊话让铁矿上工人二十分钟离开铁矿,否则就往死里打,陈某亮及其手下几名四川籍人员手拿洋镐把、砍刀、斧头、钢管等工具对铁矿上陈某鸿的工人进行殴打、驱赶,造成部分工人受伤。经鉴定,甘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林某乳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林某杰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曹某锋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鸿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闫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闫某在参与接矿过程中,导致工人发生斗殴事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彦良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

被告人闫某现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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