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11972********,傣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永和县志强宾馆);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永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永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0日,白某甲经王某甲、宣莲凤、蔡某某等人介绍,来到运城市绛县大交镇被告人某某甲家给他大儿子白某乙相亲。被告人某某甲谎称她是杜某某特(缅甸籍)的姑妈,并对白某甲说杜某某特单身,父母远在缅甸,自己能够为这门婚事作主,杜某某特愿意嫁给白某乙来永和县完婚居住,向白某甲索要彩礼68000元。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某某甲等人带着杜某某特来到永和县城内,与白某甲家人再次协商,白某甲当日支付给某某甲现金18000元,剩余50000元彩礼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某某甲。 某某甲向白某甲保证一年内办理好杜某某特的单身证明,并写下了保证书。杜某某特和白某乙同居期间,先后逃跑三次未果。2019年11月21日。杜某某特从白某乙家中第四次逃跑后不知去向,直到2020年2月21日被发现在韩家溛闫王边沟内死亡。
2、2019年3月翼城县的卫某某为儿子孔某某找媳妇,找到绛县大交镇被告人某某甲家,某某甲让她妹妹伦梦联系在云南瑞丽的“可可”(谐音)。2019年3月18日,卫某某和孔某某来到某某甲家,某某甲与伦梦冒充“可可”的姑妈,将“可可”介绍给孔某某做媳妇,并向卫某某、孔某某索要76000元彩礼。被告人某某甲称“可可”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在云南,并与孔某某写了保证书。之后孔某某将“可可”带回翼城家中与其同居。2019年9月16日“可可”从卫某某家中逃走,下落不明,也联系不到某某甲和伦梦。后卫某某向绛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永和县公安局、绛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据卷P3-4;
(2)、犯罪嫌疑人某某甲户籍证明;证据卷P214;
(3)、孔某某、伦梦、某某甲婚姻介绍保证书;证据卷P212
(4)、卫某某报案材料;证据卷P178-180;
(5)、中国邮政银行永和县支行穆清(白某丙之妻账号:62179917700********)与被告人某某甲邮政银行(账号:62179918100********)交易明细以及某某甲此账号历史明细;证据卷P176-177;
(6)、某某甲与孙析林、某某乙、蔡某某、宣莲凤给白某甲家写的保证书;证据卷P175;
(7)、“可可”照片(孔某某提供);证据卷P213;
(8)、绛县公安局对证人卫某某、孔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结果为某某甲和孙某某;证据卷P204-211;
(9)、永和县公安局对证人白某丁、白某丙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结果:蔡某某、宣莲凤、某某乙、某某甲;证据卷P154-174;
2、证人证言
(10)、绛县公安局对证人孔某某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他和他母亲在绛县大交镇东贺村认识的被告人某某甲介绍了一个女孩叫“可可”。并讲女孩是她的侄女,叫她姑姑,她们是一家人,还拿出了她们一家的照片给他看,并介绍了女孩的名字。经协商给了某某甲彩礼76000元,回到翼城后与他同居。在家住了半年后于2019年9月16日“可可”跑了。并向绛县公安局报了案。证据卷P198-202;
(11)、绛县公安局对证人孙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他与被告人某某甲是夫妻,他们主要居住地在绛县大交镇东贺水村第二居民组,也在云南瑞丽居住,他知道某某甲在永和县、翼城县两家人介绍媳妇,但他没有收钱,也没有从中获利。证据卷P190-196;
(12)、永和县公安局对证人白某乙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米米”(杜某某特)是他买的媳妇,婚后与他一块生活,关系挺好的,没有发生打骂,在他家生活时“米米”跑过三次,他和他父亲白某甲还有永和红崖渠的一个人还有城里的一个人一块去绛县,说好70000元,给了20000元现金,其余打到卡上了。“米米”离开后没有报警,证据卷P38-42;
(13)、永和县公安局对证人白某戊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米米”是他的孙子媳妇,是某某甲、孙析林、宣莲凤介绍的,某某甲说“米米”叫她姑姑,白某甲给了某某甲18000元现金,第二天给某某甲转了50000元,我还要求某某甲写了一份保证书。证据卷P108-112;
(14)、永和县公安局对证人某某乙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他的亲戚王某乙找到他说尖山里的白某甲让他给儿子介绍媳妇,他和白某丁、白某丙、王某乙、白某乙来到绛县某某甲家见到了“米米”,另外还有曲沃的一个人也去了。那个女孩的姑姑(某某甲)说是能当了家了。当时说成给68000元,白某丙没有给他介绍费,给他买了烟酒。证据卷P102-107;
(15)、永和县公安局对证人蔡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他和襄汾的宣莲凤还有永和县的几个人去了绛县东贺水村空家给永和的人介绍媳妇,彩礼多少是他们谈的,去永和后宣连凤给了他2000元的包媒费,另外给了他700元的车费。开的他的车。某某甲说缅甸女孩是她的侄女。证据卷P96-101;
(16)、永和县公安局对证人白某丁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他与白某甲、某某乙、宣连凤、蔡某某等人去绛县某某甲家,商量成彩礼钱为68000元,先给现金18000元,然后给汇款50000元。证据卷P86-94;
(17)、永和县公安局对证人瑙艾娃(缅甸女孩)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她和杜某某特都是缅甸人,是通过手机上的一个脸书软件视频联系的。她们一块打过工,来这里(永和)杜某某特说是给她介绍工作的。杜某某特是自己掉到沟里的。她没有父亲,有母亲和弟弟、妹妹,她来永和是打工的。白某丙家和“米米”没有给她钱。她是被骗来的。证据卷P130-156;
3、被害人的陈述
(18)、永和县公安局对被害人白某甲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他与王某乙、某某乙、白某丁去的襄汾、绛县给儿子说媳妇,最后在绛县某某甲家孩子看上了杜杜某某特(“米米”),某某甲说“米米”叫她姑姑,她可以作主,给了某某甲18000元,然后转账50000元, “米米”在他家没有与家人发生矛盾,但是跑了四次,最后跑了再没有回来,没有报案。证据卷P58-81;
(19)、绛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卫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她让被告人某某甲给她儿子孔某某介绍媳妇,并给了某某甲76000元,某某甲与她家签订了协议,并保证“可可”不会逃跑,还给他们母子说“可可”是她的亲侄女,她可以作主这门婚事。孙某某也说“可可”人绝对没有问题;“可可”在他们家呆了半年后逃跑了,因为没有身份证,所以她家孩子孔某某与“可可”没有登记结婚,某某甲说在2019年10份的时候把“可可”的身份证拿来后登记结婚。“可可”在 她们家的半年时间住的好好的,也没有与她们发生矛盾。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9-34;
(20)、永和县公安局、绛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某某甲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
她给永和介绍过一个缅甸女孩,女孩喊她叫姑姑,她平常喊她叫“姑娘”,女孩没有身份证(她没有见过),也没有见过女孩的父母,这个女孩是云南隔村的老乡冷卖带过来的,让我介绍老公,这个女孩给我说介绍时要彩礼80000元,她给家里50000元,30000元给我,永和县这家给了68000元。她给了蔡某某5000元,给了那个女的(宣连凤)1000元,我还用我的邮政卡通过我妹妹旺静给“米米”家打30000元,还有手续费100元,还给“米米”2500元(两次)。我还与他们签订了协议。
还给翼城介绍过一个缅甸女孩“可可”,她不认识“可可”;她给翼城人说她和伦梦是“可可”的姑姑,“可可”是她妹妹伦梦领到她们家的;她和伦梦与翼城人(孔某某)签了一份婚姻保证书;她收了翼城小伙孔某某彩礼66000元现金,微信转账10****,共计76000元。其中我拿了11000元,我妹妹伦梦拿了17000元,剩余的给“可可”家人转过去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骗婚为手段,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诈骗被害人白某甲、卫某某共计人民币144000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案发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成贵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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