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济市**镇**村**组。2009年8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永济市河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河东大道与富强街口,被交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因涉嫌酒后驾驶,遂被交警带至永济市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2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甲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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