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0号蓝色夏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镇**村附近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由高某某驾驶的晋E****5号白色炫威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主要责任,高红霞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愈峰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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