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白晓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乡**街**号,住山西省清徐县**乡**街**号。2008年12月24日,白晓鹏因故意伤害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12月31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犯故意伤害罪缓刑,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6日,经减刑被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街**号,住晋中市太谷区**街**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街**号,住清徐县**镇**街**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晓鹏、成某某、范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晓鹏、成某某、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在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街**号的院子,一身份不明的男子以40元一盒的价格向被告人成某某推销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成某某作为**退休工人,在明知药品禁止私自买卖且该“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无任何手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以35元一盒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453盒“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
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成某某以40元一盒的价格将453盒“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出售给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作为清徐县高花村“富利康药店”的实际经营者,在明知药品禁止私自买卖且该“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无任何手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依然购进该批药品并准备出售获利。范某某当场向成某某支付现金18120元,成某某获利2265元。
数日后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以45元一盒的价格将453盒“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出售给被告人白晓鹏。白晓鹏作为山西修正药业的药品经销人员,在明知药品禁止私自买卖且该“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无任何手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依然购进该批药品并准备出售获利。白晓鹏当场向范某某支付现金20385元,范某某获利2265元。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白晓鹏来到山西省清徐县医药药材公司大药房,谎称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以70元一盒的价格向药房负责人刘某某推销“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刘某某向白晓鹏索要随货通行单,白晓鹏谎称疫情期间公司经营不正规,以后提供。刘某某对该批“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扫码后认为该药品为真,遂微信支付白晓鹏400盒共计28000元,并与白晓鹏约定剩余53盒待售完一并支付。
2020年3月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山西省清徐县医药药材公司大药房销售假冒的“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到达现场后,工作人员查获153盒“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其余300盒已销售。经太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该批送检“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按照《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所查获该批“广誉远牌牛黄清心丸”(批号005200201)为假药。
事发后,刘某某要求被告人白晓鹏对其欺诈行为负责,白晓鹏向刘某某微信退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晓鹏、成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晓鹏、成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晓鹏、成某某、范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晓鹏、成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晓鹏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诚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白晓鹏、成某某、范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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