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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乡*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翟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鲁D****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翼城县东槐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7公里+6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聂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聂某某、李某某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聂某某经翼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翟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1.44mg/100ml。2020年5月9日翟某某与聂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聂某某家属谅解。2020年6月3日翟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李某某家属谅解。翟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立案决定书、翟某某驾驶车辆查询信息、身份核实调查登记表、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02212020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聂某乙、李某乙、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毒)字【2020】357号检验报告、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毒)字【2020】358号检验报告、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毒)字【2020】359号检验报告、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翼)公(司)鉴(尸)字【2020】8号鉴定书、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晋众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DJ033号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血样和送检情况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翟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刑事和解的规定,可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国栋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翼城县**乡**园**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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