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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园**楼**号。因涉嫌倒卖文物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逮捕;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路**巷**号**单元**。因涉嫌倒卖文物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逮捕;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巷**号**单元**。因涉嫌倒卖文物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逮捕;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受他人委托帮忙出售三件青铜鼎,其将装有青铜鼎的纸箱暂存于被告人刘某某家地下室。数日后,被告人张某某与经营文物商店的被告人段某某谈及青铜鼎出售,被告人段某某答应为其寻找买家。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将装青铜鼎的纸箱运送至被告人段某某位于**厂家属院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帮助搬运中发现纸箱内的青铜鼎并询问张某某青铜鼎真假事宜。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从段某某处将三件青铜鼎取回,送到潞城快速路口交与张某某朋友“小翩”看货。两日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运输,被告人刘某某驾车从潞城取回青铜鼎,当运送至被告人段某某家时被芮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三件青铜鼎被依法扣押。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三件青铜鼎核定年代均为东周时期,均为三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芮城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涉案文物鉴定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倒卖文物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协助追回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将依法提交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波

                                 检察官助理:杨岩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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