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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5736B本田牌小型轿车,沿襄垣县侯堡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社区**银行路段时,被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送检的卫某某(试管标号:J189342)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平行试验分析平均值为198.22mg100ml。经毒品试剂检测:卫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和当事人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 杨

检察官助理  董 欣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六十二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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