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曲某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曲某鹏驾驶晋M****A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禹都大道跨越中心单黄线超车行驶时,与行人宁某功发生碰撞, 宁某功经抢救无效死亡。曲某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军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鹏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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