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6815,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长子县*镇*社区*巷*号,现住长子县*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原**煤矿东井口矿区(以下简称东矿区)属**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被告人张某系山西**有限责任公司后勤科科长,分管保卫工作。2019年12月4日15时许,长治市公安局民警宋*、郭*在东矿区执行公务时,告知门卫身份后欲入东矿区内排查涉案逃犯;在门卫向领导请示期间,民警宋*从旁边围墙翻入,并对该矿职工崔**进行盘问, 在宋*、崔**二人返回至东矿区大门口时,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张某相遇,张在未核实民警宋*身份的情况下,拳击宋*头、胸等部位,被人拉开后,又发现民警郭*在用手机摄像,便上前抢夺郭手机,并拳击民警郭*的头部,被他人劝止。
2020年2月24日,长治市公安局民警宋*、郭*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宋*、郭*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法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俊琪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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