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乡**村**号,住潞城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晋D****G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潞城区南华东街由东向西逆行至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近时,因与行人发生纠纷被处警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郭某甲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乙、赵某某的证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素云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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