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县X村,住浙江省X市X镇X花园X栋X单元X户。X年X月X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3年8月21日因缓刑期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首钢长钢钢城实业公司机修厂职工,住山西省长治市X区X县X街X区X栋X单元X户。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合谋将首钢长钢钢城实业公司机修厂无人看管的5吨废钢盗走,事后吴某某支付王某某1万元现金。经长治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废钢每吨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宇文联盟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梅梅
检察官助理:李瑾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肆册、散页证据材料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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