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区**街***小区(户籍地**省**县**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本区***街***小区及附近等地向他人贩卖毒品“筋”。

1、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街***小区及附近以每包75元至102元不等的价格,向程某某贩卖毒品“筋”六次,共计16包,重约4.8克,微信收款1424元,现金收款100元。

2、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街***小区及附近以每包85元至190元不等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筋”六次,共计8包,重约3.5克,微信收款1085元。

3、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街***小区及附近以每包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原某某贩卖毒品“筋”八次,共计10包,重约2.8克,微信收款870元。

2020年3月18日零时许,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在本区***街***小区王某某住处抓获王,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八包,经民警称重及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净重1.58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程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检察官助理:张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