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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村**街**巷**号,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2年4月3日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3棕色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捉马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飞路公司门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娄广亚

检察官助理  赵  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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