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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辉,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7291995022*2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阳隅乡****号,住闻喜县阳隅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马某辉驾驶晋M66***捷达牌小型轿车,沿X844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闻喜县畖底镇胡城村村口22KM+600M处时,与其右侧路口驶出左转弯的赵**驾驶的跑狼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马某辉承担主要责任,死者赵**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辉系投案自首;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马某辉取得受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民、梁*晶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辉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晋万【2020】痕鉴字第066号、汇通司鉴(2020)车速鉴字第32号、(闻)公检(法病)字【2020】7号、(闻)公检(毒物)字【2020】15号;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辉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强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电话:1843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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