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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区,住河北省邢台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韩**驾驶车牌号码为冀F****2的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国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魏家峪村口路段时,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公民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民

检察官助理:张晓琴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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