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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4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乡上**村**号,现住天镇县**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阳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B**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阳高县龙泉镇北环路宏丰钼业有限公司东1210米处,与由西向东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阳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广茂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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