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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路**号,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晋E****3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龙司线河西镇河西村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电话:1523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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