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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043X,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乡*村**路*街*号,住长治市黎城县**镇**街*号。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黎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黎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6年,被告人方某某分2次向魏某某贩卖甲卡西酮0.3克,得款100元。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向赵某某贩卖甲卡西酮0.5克,得款100元。

3、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方某某向程某某贩卖甲卡西酮0.4克,得款100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分2次向李某贩卖甲卡西酮1.5克,得款500元。

5、2019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分2次向刘某某贩卖甲卡西酮0.4克,得款150元。

2019年11月29日黎城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方某某住所内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混合物49.281克。

2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方某某分别容留李某两次、魏某某两次、刘某某一次在其住所吸食毒品。

综上所述,被告人方某某共计向5人8次贩卖甲卡西酮52.681克;容留他人5次在其住所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称量过程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4、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构成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宁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黎城县**镇**街*号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 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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