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平凉市***,住甘肃省泾川县****。因赌博,于2013年3月14日被泾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10日被泾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崇信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赵某某等人在泾川县城“相遇十年”烤吧吃饭、喝酒,15日凌晨结束。5时许,何某某驾驶甘LE7771小型普通客车拉载赵某某沿泾甘公路西行,在驾驶中又做其他,注意力不集中,在接近崇信县城路段时,将正在路边清扫垃圾的环卫工人李某某撞倒并致碾压。张某某闻声寻到现场,见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交警和救护人员赶到,将李某某送往崇信县人医院,但因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51分死亡。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未逃跑,参与了施救。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从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9mg/100ml。崇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崇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在驾驶中未集中注意力,控车失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明知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未逃跑、参与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书写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永军
检察官助理:于红娟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水泉寺村八社116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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