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93********,维吾尔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新疆巩留县东买里镇**村**路**号,有前科,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巩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巩留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巩留县看守所。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艾**,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2020年4月15日凌晨01时许,对巩留县东买里镇东买里村**组**巷**号居民沙**房子进行入室盗窃,正寻找沙**的手机时,被害人沙**睡醒并大喊,艾**看到沙**只穿上衣,下身裸露,就有了强奸的念头,用左手捂住其沙**嘴巴威胁道:“我今天必须和你发生性关系”。并抚摸其胸部、屁部、性器官等部位,随后把右手手指塞进沙**性器官,被害人沙**反抗并咬伤了艾**的手指,艾**用拳头殴打沙**脸部、胸部,并掐住其脖子,此时艾**看到从隔壁房间进来的艾赛**后将其推开逃跑。到案后被告人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比准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害人沙**的残疾证,被告人艾**常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艾赛**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伊州公物鉴(法物)字(2020)101号】;巩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身检察笔录;
6.现场勘验报告;
7.视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性侵他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里留
依力扎提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艾**现羁押于巩留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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