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区**市**区,住**市**区**路**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市**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证实2019年10月5日05时10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轿车,在**镇**砂石厂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判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雁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