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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区**市**区,住********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2经本院决定被****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证实2019年10月5日05时10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轿车,在**镇**砂石厂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判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雁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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