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街***村*组*号,住**省**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市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告人杨**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市**路西路与**街交叉口东侧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定量检验,杨**血液中乙醇成分***.**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杨**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个月**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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