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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师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街道**路**号,现住师宗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无能力偿还银行信用卡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用于生活消费。2014年黄某某向**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卡号62599600********),额度8万元,透支本金53912.42元;2018年3月14日向**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卡号62590653********),于2018年6月27日开始逾期,透支本金20667.90元。黄某某用多家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后逾期至今,无能力还款,为逃避多家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将预留给银行的手机号码1528803****设置呼叫限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改变住址、更改电话,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全部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74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士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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