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该县安康乡**村**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9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为开设色情场所组织卖淫牟利,邀集同案人张某某、吕某某等人(均已判刑)进行商议,约定由郝某某、张某某(系郝某某妻子堂弟)负责出资,吕某某负责到酒店开房并对卖淫场所进行管理,商定了卖淫场所服务内容及价格标准。郝某某以借款名义从张某某手中获得资金23000元用于出资与张某某各占股百分之五十。2019年11月初,三被告人开始在本市武陵区**街的**酒店开设客房作为卖淫场所,营业十天左右被酒店老板发现后赶走.后三人将营业地点换到了沅安路的**酒店,并聘请同案人翦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同案人“丽姐”、“龙某某”(均在逃)等人为工作人员,先后招募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翦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安排卖淫女编号、商谈价位,到酒店前台拿房卡、安排卖淫女上下钟等工作;刘某某负责收银。联系卖淫女卖淫,联系的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提成100元至150元;罗某某负责做“业务”,每介绍一名客人嫖娼从中获取100元到300元不等的提成。翦某某告诉刘某某小姐上钟的工号、时间、房间号,由刘某某负责登记、收取嫖资,当天下班时对账,次日刘某某把钱取出来,扣除刘某某得的每天工资400元后再把钱交给翦某某。翦某某给小姐、业务员、工作人员发放提成、工资后,将剩余的钱交给张某某、吕某某。该团伙根据身材、长相将卖淫女分为1000元(卖淫女提成400元)、1300元(卖淫女提成600元)、1600元(卖淫女提成700元)、2000元(卖淫女提成900元)等不同的价位档次,并分别编有上班工号,服务包括洗澡、按摩、胸推、口交、性交等,服务时间为90分钟到100分钟。2019年11月12日,郝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后,被要求不再继续参与该场所的管理和经营,便退出了该团伙。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武陵区沅安路**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527、327、305、427、501等房间存在异常登记等情况,立即对上述房间进行检查,在527号房间查获夏某某与一嫖客(逃走)等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在该酒店305房间将翦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及另外7名卖淫女抓获,从刘某某处扣押当时嫖资2600元。2020年9月22日,郝某某被抓获归案。卖淫场所营业期间,张某某通过郝某某或亲自找收银人员,共获得营业收入共计22000元,以先行偿还其投入的23000元出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燕某某、李某某、查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夏某某、肖某某、谭某某、葛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及同案人吕某某、张某某、翦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
检察官助理:杨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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