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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平潭县******,住平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中午12时许,在平潭县**镇**村**号房屋二楼自己的卧室内饮用“四特白酒”至下午14时许,后被告人何某某于当晚18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沿平潭县**大道等路段行驶赴喜宴。当晚20时55分,被告人何某某在平潭县**路****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后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带往协和医院平潭分院急诊室抽血检查。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疾病证明书、查验意见、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陈某甲、何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指认照片、呼气照片、车辆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凯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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